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为更好地宣传和执行《广告法》,本刊特选编两篇来稿,前一篇是一位地方人大代表的议案,后一篇是一则典型违反《广告法》的案例。
中国的户外广告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迅速发展起来的。二十年来,户外广告无论是数量上、形式上、内容上还是材料技术上都有较大发展,已成为各个城市一道亮丽的景观。但一些地方的户外广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外表陈旧破损;字体繁简不一,残缺不全;乱悬挂、乱张贴等等。为此,必须进一步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现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户外广告管理要法制化。自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按法律规定,各地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但目前许多企业包括广告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为此,一方面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审批职权,以免造成混乱;另一方面,要加大户外广告管理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户外广告审批要制度化。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涉及工商、城管、规划、交管等多个管理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各方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联合审批制度,按照《广告法》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出现管理交叉或真空。
户外广告设置要科学化。要改变以往户外广告设置随意性强的状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其城市发展水平和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将建筑物户外广告纳入建筑整体设计范畴,使户外广告设置更科学,与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更协调。要严格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去约束户外广告行为。
户外广告制作要现代化。在户外广告制作上要鼓励开发广告新媒体,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对于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广告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审批。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的广告牌位实行公开招标,促进广告经营单位技术创新。
户外广告监管要规范化。在对各类违反《广告法》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清理的同时,要实行户外广告的后期跟踪管理,有关部门要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共同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发现残缺、破损的广告及时维修,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美观和夜间亮灯率。此外,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测网络,扩大监测渠道,设立违法违章户外广告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包括彻底清除电线杆、公共建筑物上的非法小广告等等,以保障《广告法》的实施。
(作者系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